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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当伴娘被趁机非礼,非礼者犯罪吗?

  网友咨询:

  我一个朋友去跟别人当伴娘,在婚礼上遭众男子按倒在地非礼,被伸进衣服乱摸。最后我朋友报警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我想问下,当伴娘被趁机非礼,非礼者犯罪吗?

  温州刑事律师解答: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曾出现在婚礼上过激,甚至触犯法律的“闹伴娘”行为,其中,2013年10月,山东泰安16岁伴娘遭扒光衣摸身,最终,5名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获刑,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知识普及:

  当伴娘被趁机非礼,非礼者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发的犯罪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这个罪名可能大多数人不知道它是怎样的,认为闹新娘不会受到很大的处罚,只是玩玩,但是很多时候如果是已经具备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会是涉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这个罪名具体是怎样的?有什么构成要件?

  1、什么是涉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涉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要构成:

  (1)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伴娘被非礼,如果是伴娘没有同意,并且是强制的,是违背伴娘意志的也就是符合了该客观要件的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①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②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2)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而对于非礼伴娘的一般是伴郎或者是其它的亲属,他们一般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构成主体要件。

  (3)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伴娘被非礼,如果是伴郎或者非礼者是存在故意的,有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那么构成了这个主观要件。

  综上,如果当伴娘被趁机非礼,非礼者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非礼者是在伴娘没有同意,并且是强制的,是违背伴娘意志的情况下对伴娘做出存在故意的,有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那么根据相关的证据证明,则可以以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并对非礼者做出处罚的。

  当伴娘被趁机非礼,非礼者处罚是怎样的?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1、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知识拓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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