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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告诉你,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之间有什么区别?

  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之间有什么区别?

  温州刑事律师解答: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两罪之间的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有一个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这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在各种各样的索债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难以查清的债务。

  (1)索取合法债务。如果行为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对他人进行扣押、拘留,且其债务是实际存在的,应定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权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由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债权,这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为,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行为人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这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权,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这同时产生另一问题,即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的“较大”与“不大”?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债权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超出合法债权的数额。

  (3)索取非法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也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

  (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由于证据的缺乏而难以查清。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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